工信厅财函﹝2023﹞ 267号
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:
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 、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 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〔2023〕43号) 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:
一 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,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。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尊龙凯时(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)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,尊龙凯时是指按照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尊龙凯时认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规定认定的尊龙凯时 。
二 、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(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)会同同级科技 、财政 、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。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:(一)企业为有效期内尊龙凯时 ,在尊龙凯时认定管理工作网(http://www.innocom.gov.cn/)上填报的“所属行业”属于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(GB/T 4754—2017)中“制造业”门类(C门类);(二)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 ,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%(不含)以上 。
三 、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尊龙凯时认定管理工作网 ,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 ,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 。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,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(样式见附件1) 。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 ,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。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 ,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,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。
四 、2023年新认定为尊龙凯时并申请列入名单的 ,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 ,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 ,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。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 ,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。
五 、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 ,应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 ,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“白名单”企业 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、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 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、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。
六 、名单采取“真实发生 、自行判别 、申报享受 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”的申请方式 ,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。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,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 ,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(样式见附件2) ,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,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 。
附件 :1.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
2.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
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
2023年9月27日
(联系方式 :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-88656256;010-88656252)
填报单位(公章) : 填报时间 : 年 月 日
序号 | 企业名称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| 如是 ,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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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名单
填报单位(公章) : 填报时间 : 年 月 日
序号 | 企业名称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不再享受政策 原因① | 不再享受政策 时间② |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| 如是 ,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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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①不再享受政策的原因包括 :A.取消尊龙凯时资格;B.其他情况(须注明具体原因) 。
②不再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之月 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
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:
一 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,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%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(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) 。
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尊龙凯时(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)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,尊龙凯时是指按照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〈尊龙凯时认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规定认定的尊龙凯时 。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 ,由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 、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 、财政 、税务部门确定 。
二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。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,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 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。
三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(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)后 ,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:
1.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;
2.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 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;
3.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 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,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;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,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。
四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,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。
五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 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。
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 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:
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=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×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÷当期全部销售额
六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 、抵减 、调减 、结余等变动情况 。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 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 。
七 、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,可以择优选择适用 ,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。
特此公告 。
财政部 税务总局
2023年9月3日